邯郸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发稿时间:2014年04月06日 来源:邯郸社科联 访问:3940
邯郸市人民政府(通知)
[2008]70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邯郸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邯郸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邯郸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市社会科学工作者服务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发挥社会科学思想库作用,根据《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和个人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集体和个人以邯郸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成果,具有较为突出的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的,可依照本办法授予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
第三条 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为市级社会科学成果最高奖,分为社会科学特别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奖励证书由市政府颁发。
第四条 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的评审和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质量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原则,保证获奖成果的水平。
第五条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以下成果可以申报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
(一)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及经市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出版的专著、编著、古籍整理出版物、科普读物、工具书;
(二)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
(三)被采纳的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第七条 申报社会科学特别奖的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居省内或国内领先地位;
(二)对新学科的建立或老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
(三)对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八条 申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著、编著,须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二)古籍整理出版物,须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三)科普读物,须适应时代需要,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
(四)工具书,须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五)论文,须在学术上有创见,在学科领域内居省内、市内领先地位,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六)决策咨询报告,须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效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参加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选的集体或个人,依照下列规定申报:
(一)县(市、区)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未成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申报。
(二)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市级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三)非市社科联所辖团体会员的申报人,直接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
第十条 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市级学会受理的社会科学成果,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直接受理的社会科学成果,由各相关学会初审;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四章 评审和奖励
第十一条 设立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评审委员会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学会初审、学科复评和市评审委员会终评三级评审制度。
第十三条 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第十四条 经 批准的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项目,授奖前应在《邯郸日报》和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示内容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提出异议,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交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裁决维持的,核准授奖。
第十五条 市社会科学成果奖设置特别奖1项,优秀成果一等奖5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50项。
申报成果经评审没有符合获奖条件的,空缺相应奖项;优秀成果不足的,减少相应奖项。
第十六条 市社会科学成果奖颁发奖励证书,并按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一)市社会科学成果特别奖奖金10000元;
(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金分别为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十七条 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奖金和评奖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获奖者的申报审批表,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获奖的项目,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社会科学成果奖的评审细则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08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